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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四川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四川省泸州市政府原副市长陈万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万春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违背组织原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及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招商引资、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陈万春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万春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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