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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诬告陷害者亮剑 为干事创业者撑腰

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3-11 11:34:06 点击: 关闭 打印

向诬告陷害者亮剑 为干事创业者撑腰
——四川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就《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印发了《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注意事项等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群众监督举报腐败行为热情高涨,检举揭发了不少违纪违法问题。但实践中也出现少数别有用心人员故意捏造问题线索、滥用检举控告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恶意举报,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这既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资源,也伤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其中就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提出专门要求。为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按照省委要求,我们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

治病救人、严管厚爱、激励保护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一贯理念。出台《办法》就是这一理念的具体化,释放出的强烈信号就是对搞歪门邪道、诬告陷害的,严惩不贷;对一心为公、敢闯敢试的,大胆鼓励支持。《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保障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向诬告陷害者亮剑的坚定决心和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的鲜明态度。

问:请问《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19条2000余字,主要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诬告陷害行为的含义以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对涉嫌诬告陷害应当进行核查的情形,正确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误告,认定权限,启动核查的程序进行明确。三是对责任追究,从重情形,从轻、减轻情形,防止打击报复,结果运用等进行明确。四是规定了澄清正名、正面宣传、协作机制和自我监督管理等内容。五是明确了施行日期。《办法》通篇贯彻落实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关于诬告陷害的定义、认定诬告陷害行为的权限、从重处理情形、澄清正名程序方式等方面都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问:《办法》规定的涉嫌诬告陷害应当进行核查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办法》对什么是诬告陷害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即诬告陷害行为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样,根据举报及查处工作实践,并参考有关制度规定,《办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无事生非、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等诬告他人的;意图转移视线,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干扰阻挠组织审查调查的;个人非正当利益或者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造谣诬告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等六类涉嫌诬告陷害应当进行核查的情形。

问:《办法》施行后,纪检监察机关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如何进行核查和认定?

答:《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启动核查。同时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办法》重申了上位法规有关认定诬告陷害行为的权限,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市(州)及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同时规定,被举报人涉及省管干部的,应当报省纪委监委批准。

问:《办法》对认定为诬告陷害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考虑到实施诬告陷害行为主体的多样性,《办法》规定了对不同主体实施分类处置的方式。其中,对于诬告陷害人系党员、监察对象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党员、监察对象以外的其他举报人员涉嫌诬告陷害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根据工作实际,并参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办法》规定了五类诬告陷害行为从重处理情形,即“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同时,《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认定为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应当记录在案,通报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应当通报曝光。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荣誉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这些规定体现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有利于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问:《办法》对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属实、对被诬告陷害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属实,对被诬告陷害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向被诬告陷害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等三种方式予以澄清。同时,为进一步做好被诬告陷害对象思想工作,保护担当作为,《办法》还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与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开展谈心谈话,加强心理疏导,消除顾虑,伸张正义,引导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问:《办法》施行后,如何正确处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保障公民检举控告权之间的关系?

答:《办法》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关于在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同时注意充分保障公民检举控告权利的要求。《办法》规定,坚持正面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提倡实名举报,依规依纪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还明确,要正确区分诬告陷害行为和由于认知出现偏差或者对真实情况不了解等因素作出与实际不符的错告、误告等行为。属于错告的,不得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此外,为了防止打击报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办法》明确,借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问:如何将《办法》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到位?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要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制度,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新出台的《办法》为今后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制度遵循。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严格落实《办法》要求,按照分级负责、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对不实举报加强分析、仔细甄别,善于发现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问题线索,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受到诬告的干部澄清正名,着力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和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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