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乡镇纪委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四川省近日印发了《促进乡镇纪委履责十项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履职保障等十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十项措施,划清乡镇纪委履责“界线”。
针对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分管或从事工作过多,时间精力不够的问题,《措施》提出建立县级纪委对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分管或从事工作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明确要求专职乡镇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不得分管、从事纪检业务之外的其他工作,兼任的乡镇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不得分管、从事可能影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对不符合“三转”要求的,县(市、区)纪委应责成乡镇党委限期纠正。纠正不力的,由县(市、区)纪委书记约谈乡镇党委书记督促整改。
《措施》规定,县(市、区)纪委要健全完善对乡镇纪检工作的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要约谈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乡镇纪委至少每半年向县(市、区)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县(市、区)纪委进行述职。
《措施》还对支持乡镇纪检干部依纪依规履职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市、区)纪委加强对乡镇纪检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对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职责、程序和文书格式等进行明确和规范。建立健全联系指导乡镇纪检工作制度、县(市、区)纪委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与乡镇纪委书记定期谈心谈话制度等制度办法;开展乡镇纪检干部业务培训,新任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半年内必须接受纪检业务培训,并组织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到县级以上纪委机关挂职或参与执纪审查工作。同时,明确规定新任乡镇纪委书记一般应异地交流任职,乡镇纪委书记任职满5年原则上要交流,工作实绩突出的要推荐重用。
在促进乡镇纪委履责的同时,《措施》也明确了相应的问责追究办法。“对无正当理由,执纪审查‘空白’的乡镇,将及时约谈乡镇纪委书记。对不敢担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乡镇纪检干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四川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违纪的乡镇纪检干部严肃处理、通报警示。对打听、干预纪律审查的人员和行为,按照省纪委《关于对打听、干预纪律审查情况实行登记报告的实施办法(暂行)》,主动、及时登记报告,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四川省纪委)